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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受害人要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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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受害人出席公开审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开审理案件过程需要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受害人是否需要出席公开审理的,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公开审理受害人要去吗

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必须通知被害人到庭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此外,下述情形应当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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