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68 次 来源:网络
在审理土地、房产等产权纠纷的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可能会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断在在争论,在案件判决之后如果发现了其中的过错,其中一方就会要求再审。在审判监督程序期间一些当事人希望能够放房屋土地确权。针对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一、审判监督程序期间能确权吗
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如果案件是关于房产、土地确权的纠纷,那么在审判监督程序期间是不能够确权,往往需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成之后才确权。在若悠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有任何审判监督程序期间确权的问题可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