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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法院中止审理要作出书面的问题,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根据法定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院在作出中止审理时是否一定要书面,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法院作出中止审理一定要书面吗
是的。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止诉讼】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体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暂停,但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在得知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诉讼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前进,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出现的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