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结合喀喇沁旗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喀喇沁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喀喇沁旗农牧业局农业经营管理站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喀喇沁旗农牧业局。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国土、财政、司法、信访、监察等部门代表、旗妇联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13人。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人。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三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