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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法院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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