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
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一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它可以广泛地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人,法律推定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方面都有故意或过失。绝大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大多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犯罪造成的他人损害,也不存在按照公平原则判令该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对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一些经济犯罪中,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在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后,受害人要举证证明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以及其所受损害与经济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强化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对一些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也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经济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经济犯罪主体又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推定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并应就此损害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经济犯罪中,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犯罪主体又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推定该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
过错是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故意,即经济犯罪主体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即经济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该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属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判断和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绝大多数经济犯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构成,极少数经济犯罪可出于过失而构成。经济犯罪一旦构成,其刑事责任即成立和构成,其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决定了故意和过失对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具体说,故意和过失决定了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能否成立和应否承担,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承担程度等。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两者的区别极大,甚至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不仅应高度重视对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和过失的严格区分,而且应高度重视两者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意义和作用。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具有重要意义。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并且在不同民事责任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过错的意义
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是指以补偿、赔偿经济犯罪的受害人的损害为其主要目的和内容的民事责任。在该种民事责任中,过错是概括性概念,该概念中尽管也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但通常都在过错的概念层次上使用,并赋予过错相应的法律意义和作用。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极少细化为故意和过失之分。通常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对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的成立和承担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作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程度,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所以,对民事责任本身也没有多大意义。”对于补充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来说,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和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恢复和救济,民事责任的目的就已达到,而不特别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所以,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一般不做细化的区别。即使作出了故意或过失的划分,其意义和作用不突出。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一般不因加害人出于故意就加重其民事责任,也不因加害人出于过失而减轻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