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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起诉状谁写的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寻衅滋事起诉状谁写的

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撰写民事起诉状,亦可寻求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帮助,书写内容须包含以下几项:

首先,就是标题部分,需要简洁明了地标明“民事起诉状”;

其次,介绍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相关信息,尤其需强调个别人员的职务或联系方式,例如,如果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同,那么必须清晰写出当前居住地址并提及入住时间;

最后,说明诉讼请求,即你期待从法院获得什么样的判决结果,例如在离婚案件中,需表达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配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的期望。

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建议先表述观点,然后提供支持这些观点的依据,亦可以两者交错表述;

写事实和理由时,尽量简明扼要、写实求是,事实描述切忌含混不清、浮夸或遗漏重要细节。

作为您的案件辩护,所有证据都应有确切出处,力求确凿无误。

如果涉及到证人,希望能列出证人的详细信息,以便后续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起诉状谁写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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