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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30 次  来源:网络

一、做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文件概况如下:

1.请务必提供包含早日接受治疗表格内容在内的完整准确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还需准备好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内的各类重要必要资料;

3.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各类辅助检查、检验结果等在内的诊疗资料,务必真实可靠;

4.如您因工伤导致其他病症发生者,务必在申办劳动能力鉴定之时同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医疗文档资料。

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您需将书面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规定提交至市劳动保障管理局指定的专门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

并按照制定的详细《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进行正确填写。

2.经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对您进行登记之后,该机构将会根据您的个人情况和伤病状况以及医疗经过填写并开具《鉴定表》;

3.受伤或患病的您需要携带《鉴定表》前往指定的诊断医院进行病情结论的判定,并取得医院相关科室加盖公章的证明;

接着将得到的病历和各类辅助检查结果连同《鉴定表》交还给服务机构,由其整理并上传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自您向服务机构提交《鉴定表》及其所有所需资料之日算起,满15天时您可以再次回到服务机构领取最终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如何走流程的

工伤鉴定流程也是需要提交申请,上交相关材料,然后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提交的材料和实际情况作出审核,最后作出工伤鉴定结论。

1、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专家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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