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写明担保期限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若欲创设担保物权之权利,必须先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涵盖范围广泛,涵盖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它具备担保性质的各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具体时间,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以共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
然而,若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默认担保期限将持续至主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另外,对于由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尽管相关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内容,但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时,如为一般保证的情形,其保证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共计六个月的期间;
而如属连带保证的情况,债权人则享有选择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任意时刻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权利。《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写明利率的借条怎么计付利息
未写明利率的借条也没有进行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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