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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一般给什么样的人缓刑

发布时间:  浏览: 73 次  来源:网络

一、检察院一般给什么样的人缓刑

1、在被判处于拘留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情况之内,且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四项特定条件时,方可予以缓期执行。

2、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若同时满足以下四大限定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对其中未满十八周岁者、怀胎妇女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人士,理应宣告缓刑。

此四大条件依次为:

其一、犯罪情节轻微;

其二、罪犯具有自觉的悔悟和愧疚之情;

其三、罪犯再犯罪的风险性较小;

其四、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检察院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刑事和解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者同意,双方是可以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来处理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可以和解:

1、由民间纠纷引起,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

2、由于过失犯罪,可能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犯渎职罪的除外。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过去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通过和解来解决。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一般给什么样的人缓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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