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针对数罪并罚的情况,在对其刑期进行参酌时,除了面临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的处罚之外,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应依据以下标准来确定具体的执行期限:
首先,根据总和刑期的测算结果,从低于总和刑期中最低刑期的程度开始,直至高于数罪中的最高刑期;
其次,在针对管制与拘役两种刑罚的执行期限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到,管制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而拘役的时长不能超越一年;
最后,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情况存在,那么,将优先执行有期徒刑刑罚。
当数罪中的刑罚既有有期徒刑又有管制,或者既包括了有期徒刑同时还涉及到拘役或管制的情形时,即使所有有期徒刑、拘役期都已执行完毕,管制的执行任务仍需继续履行。
若是数罪中包含了附加刑的惩罚内容,那么附加刑仍然需得到贯彻落实,其中,若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话,则二者应当合并执行,而若构成不同类别则应分别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可判几年
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一、数罪并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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