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要等伤好了才做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具体的境遇可能因时而异。依照全国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案件中被害者彼时的身体状况及其所在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报告,当具备立即进行伤情检验资格的时候,公安机关所设的鉴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请求的刻不容缓的24小时之内给出鉴定观点,并在法定的3日内制作出鉴定证书。对于那些伤势较为复杂且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案例,则应在接到委托要求之后的第七天提交一份鉴定意见并发给特定的鉴定证书。
最后,对于那些涉及到影响组织或器脏功能、伤势极其复杂以至于一时间难以进行鉴定的个案来说,等待被害人的伤势趋于稳定再适时地提出鉴定意见,同时出具鉴定证书是必需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伤情鉴定要病历吗
进行伤情鉴定一般是需要病历的。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情鉴定要等伤好了才做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