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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要拘留多久

发布时间:  浏览: 96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要拘留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任何涉嫌犯罪行为者的拘留期最轻也可为三天,最长则可达三十七天。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其对被拘留嫌疑人的判断,若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此外,在面临特殊情况比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况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伸至三十日。

而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则应该在自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同时还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且如果案件仍有继续调查的必要且满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时,嫌疑人就应当依法享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要拘留多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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