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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总括性的刑法罪名之一,涵盖了众多类别的犯罪活动。

兹列举如下几大种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

1.危险犯:

此类犯罪活动尽管尚不足以对广大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损害,但已然具备明显威胁社会公共安宁之虞。

2.实害犯:

该类别犯罪活动已导致了人们的身体受到实际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发生。

3.结果犯:

这类犯罪活动的实施旨在带来特定且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比如致使多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以及对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等。

因此,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可能属于行为犯范畴,亦有可能属于结果犯,而这往往与其具体的犯罪行为特征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危害后果密切关联着。

例如,诸如纵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皆有可能构成上述三种形式之一。

在此,特此说明的是,本段内容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倘若阁下在处理相关事宜时产生困惑或寻求更为深度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是否会限制减刑

死缓不一定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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