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拍卖款偿还顺序
对于同一财产同时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抵押物在经法院判决或公平协商后的评估价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合理款项应当按照如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予以缴纳:
首先,假如该抵押权已办理完备的登记手续,那么其生效顺序就要依据登记的那一刻起的日期早晚来决定;
其次,同一时刻办理完登记的抵押权与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相比,前者将享有更优先的权益;
最后,若抵押权未能登记,那就只能依照其所涉及的债务比例来安排缴纳。
此外,对于那些具备可登记转为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言,其所遵循的缴纳顺序也应适用上述的相关规定。
当同一资产之上同时存在着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这三种权利形态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最具优先权的当属留置权,其次便是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程序并得到法律认可的抵押权,而最后则是尚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即便如此,其仍然具有比质权更高的优先级,但仍然排在留置权之后。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物拍卖后不足部分还需要还吗
抵押物拍卖后不足部分还需要还。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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