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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87 次  来源:网络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

应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立标准进行如下阐述:

(1)违法行为所针对的是公共安全的权益,特别是对无数个体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大量公众和国家财物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

(2)在客观上展现出依靠其他危险途径对公共安全进行伤害的行为模式。

这里所称的“其他危险途径”,特指超越于放火、决堤、爆炸以及投毒等常规破坏方式以外,但却能与上述危险手段相媲美的破坏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3)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实际能力的个人;

(4)在主观意识层面,行为人应当明确认识到其正在采取的危险方法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可能引发对无数个体的生命、健康以及公众和国家财物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并对此结果持有希望甚至纵容的态度。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是否会限制减刑

死缓不一定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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