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债权转移,又被称为债务清偿转移,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的协议形式,将其所拥有的合法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交给第三方实施的交易行为。
这里提到的债权转让通常是在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基础上实现的,而且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方可取得法律效力和实际效果:
1.被转让的债权本身必须具有有效性;
2.所转让的债权自带可转性的特性;
3.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合意,以保证同意转让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受让人只有在成功通知了债务人之后,才能够完成该转让业务。
只要债权人完成了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那么该转让的效力便会从这个时候开始正式生效。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债权人没有及时将其债权转让的行为通知到债务人,那么这份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将无法产生实质性的法律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什么负有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将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通知是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当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产生无需债务人同意。
如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拘束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如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行为无效,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但通知义务并非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转让,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已经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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