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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80 次  来源:网络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当第一审法院判定应给予被告人管制、宣布缓刑或同时单一实行附加刑等惩罚时,且相关判决尚未开始生效之时;

2.若被告人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了相应天数,达到一审法院对其实施刑期的期限要求;

3.如案件无法在法院所设定的法定限期内得以完满审理与判定;

4.当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而被告人目前仍处于监禁状态中,那么在宣判之后,应该立即予以释放;

5.对于裁定准许撤诉或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自诉案件,倘若被告人正处于强制措施之下,法院有义务立即解除对其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二、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有哪些相关规定

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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