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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和解吗

发布时间:  浏览: 36 次  来源:网络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和解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情况下,案件均无法被撤销。

涉及到酒后驾车的问题,此类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这属于公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范畴,并非自诉案件类型。

至于酒后驾车案件是否正式立案,则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判断和裁决的。

倘若涉案驾驶员能获得受害方的谅解,那么他将有机会得到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处理。

若行为性质较为轻微,涉案驾驶员甚至可能依法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待遇。

然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仍需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驾驶罪一定会判刑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必然导致被判刑以及一旦构成此罪将会面临何种判决这一问题,答案为:

肯定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行车过程中采取激烈的竞争驾驶方式以追求速度、趣味等情节严重者;

酗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为业者,其所实施的严重超额人员载客或者严重突破规定行驶速度的行为;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法规,私自运送危险化物品,以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可以和解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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