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关于公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理时限规定如下: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赋予公诉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环节的案件,其最长侦查期限可以达到整整300个自然日;
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的案件,其最长期限则设定为217个自然日;
而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其最长期限同样是300个自然日。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全案累计最长期限大约为817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1、确实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存在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三大类不起诉机制。
2、值得说明的是,不起诉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罪”。
所谓“免于起诉”(即通常所指的不起诉),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完毕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经过严格审查后作出的认定被告人身为犯罪行为人,但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给予刑罚处罚或者可适用减免刑罚处罚的情形而执行的无辜者免受刑事追责的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诉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有何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