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认定标准是什么
若满足以下各款条件,则法院可综合考量所有借贷情节后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
出借人显而易见地缺乏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离;
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有证据显示债权凭证可能被伪造;
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诸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民间借贷虚构债务犯罪吗,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领域,若有人故意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据此提出法律诉讼,那么就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具体条款,这种以虚假事实为前提的民事诉讼行为,如果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存在第一款所描述的行为,且这些行为还涉及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等问题,那么还将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那么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如果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那么也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