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债务归一方,法律承认吗
关于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债务分配问题,法律层面予以确认的原则是:
离婚协议所涉及的债务分配方式必须具备合法性,不得存在规避或转移债务之行为。
另外,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这种情况下,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离婚之后所有债务均由其中一方承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约定能够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时,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协议离婚债务归谁
针对律师关于协议离婚中债务归属问题的解答内容,需要依据实际情形来确定究竟应该属于哪一方所有。
比如,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债务均有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及对共同负债的分担方式并无明文标准的话,那么这类债务便需要由原配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再如,若在协议中已将债务进行了分配,且前任配偶将需承担连带性的偿还责任。
另外,债权人对于一方在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另一半要求权利的行为,在法院并不予以认可。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涉及到的债务确实被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则会例外。
最后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提出权益主张这一事项,应当按照夫妻共有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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