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证明责务不是夫妻共同责务
在处理夫妻一方举债问题时,我们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时,例如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明确注明这一点,那么该债务便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了归属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且第三人知晓此项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便应该用其所有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出现,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都是私密的,第三人难以获知。在此类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晓该约定”进行充分的举证;
再者,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例如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负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
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任何支出,也可以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以及专属性,因此无需夫妻双方事先约定,且侵权人个人应当承担此项债务,同样,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了遗产和债务,那么该债务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使在继承之后,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方面进行了重新协商,从而形成了新的债务,该债务仍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最后,如果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都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无需过多讨论的共识性观点。
然而,有时在实际情况中夫妻一方产生的个人债务可能会被误认或者混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时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
因此,在处理此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分配的纠纷时,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收集、验证和出示证据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必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共同自愿行为;
如果缺乏这样的共同意愿,但是此债务是为了抚育子女、照顾父母、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等目的,那么同样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可以作为参考:
当夫妻一方在举债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表示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的;
若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了约定,明确这些财产归属各自主权,并且丈夫或妻子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如果第三方已知晓这一约定,则应清偿以该配偶所有的财产;
另外,还可证明该债务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产生;
若有证据表明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婚姻共同生活;
在此种情况下,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债务以及因违反刑法、行政法规或是违背社会公德而产生的责任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后,若是丈夫或妻子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因为遗嘱或者抚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了财产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被视作个人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样证明责务不是夫妻共同责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