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必须由两个或者多个人来构成,这是共同危险行为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
其次,他们必须针对同一标的物实施了相同的危险行为,并且该种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再者,这些行为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危险性因素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否则就无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这些危险行为可能由多个行为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确定哪一个行为人才是真正的加害者。如果经过调查核实,证明损害后果确实就是全部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那么这就构成了普通的共同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亦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动者联手實施了具有危險性的行為,且由此產生的實際損害,卻無法確定究竟由行為人之間的哪一位所造成的一種侵權行為。責任方面,共同危害行為的所有實施人都需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緣由負起民商事責任,且在法律上,他們應被共同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