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检察院20天还没有通知怎么办
若您对案件进展有所关注,我们建议您向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针对重大、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时间进行处理。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能够保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如果您所提及的案件已经过去了20天,那么请您耐心等待,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多久决定起诉不起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所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必须在一个自然月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的最终决定。若遇重大、疑难的案件无法在该时间段内做出决定,则须报请检察长审核并通过后,方可适当延期十五天。
同时,对于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起诉案件,也应在同一个月之内作出判定,倘若发现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时仍需要更多时间,则可向检察长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最长可增加十五天;
然而针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确凿、认罪态度良好且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者,其案件处理流程应尽可能地缩短到十日内完成;待案情发展至极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则可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案件移交检察院20天还没有通知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