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判缓刑要上法庭吗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庭审期间对于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等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都应该展开深入审查与辩论。取保候审及缓刑判决均属于刑事诉讼一系列流程及其刑罚裁定范畴,故若是在此阶段出现此类争议事宜,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与深入的辩论。所以,若被告方或其律师对取保候审或缓刑判决持有不同看法,或是公诉机关认为存在对应必要性,则在庭审过程中对这两项议题展开审慎讨论亦是必要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取保候审判缓刑的可能性
若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者,即可依法取保候审并酌情予以缓刑判决:
1.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行径相对较为轻微;
3.有诚恳认罪之悔悟表现;
4.已无再次犯罪的威胁和风险;
5.宣告缓刑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此外,法庭还可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特定的行为,出入特定的地区、场所,以及接触指定的特定人群。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明文规定,法庭应当按照严谨的程序对犯罪是否构成及量刑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而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裁决两项内容,作为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若在案件处理期间产生了争议或疑虑,那么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调查并开展充分的辩论活动。因此,不论是由被告方或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质疑,亦或是公诉机关酌情认为存在必要,在审判阶段都需要对于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裁决这两个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作出谨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