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监禁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拘役并非属于典型的监禁刑。拘役这种刑罚方式特指由公安部门在附近统一施行,而非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以内进行。在此期间,罪犯每月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可获准回家休息一至两次,此外参与劳动的行为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薪酬待遇。这种情况与我们常见的监禁刑具有显著区别,后者往往是指将犯罪者置于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场所之内对其自由进行全面剥夺的处罚措施,并且在大多情况下并不涉及罪犯的家庭探访以及工资报酬等问题。因此,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刑事拘留并不能被视为一种监禁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刑事拘留是否要走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的过程中,拘留人员至少需由两人组成,且必须持有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亲自签发的《拘留证》,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时,需要向其出示该证,并要求被拘留者在该证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者按压指纹。
如若被拘留者明确表示拒绝签字或按压指纹,执行拘留的人员有责任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若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公安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等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拘役被视为一种独具特色且异于普通监禁刑之刑罚形式。此种刑罚之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监狱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得以每月享有一至两次的返家休憩机会,同时在参与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获取相应的薪酬待遇。相较之下,传统的监禁刑则将犯罪分子完全置于监狱或看守所之内进行严格管束,禁止其与家人会面,亦无任何薪资报酬可言。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拘役并不被视作监禁刑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