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条款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拘留,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有机会逃离调查和制止他们进一步犯罪行为的发生。拘留期通常为三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拘留期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拘留期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之后,若仍需对其进行羁押,则必须将其转为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刑拘执行前提须结合两项必备要素:首先,被刑拘者需为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次,需附带具备法定紧急情况之一:
1、参与聚会性互殴者;
2、追逐、拦截他人者;
3、强行夺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者;
以及4、其他所有寻衅滋事行为。
公安部门若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皆可立即行使刑拘权: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实际进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显露后即刻被告发者;
2、现场目击证人或受害者直接指控其涉罪者;
3、在本人身旁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者;
4、犯罪后企图自我了断、逃亡或在逃者;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者;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个人信息者;
7、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体作案重大犯罪嫌疑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刑事拘留这一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防范犯罪嫌疑人逃离以及制止可能发生的更为严重的罪行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拘留期限为三日,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该期限可予以适度延长,由一日增至四日不等,而对于某些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的被拘押者而言,法律允许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若在拘留期满后仍需继续关押,则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