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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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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即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在一个案件的审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诉人的举证是指针对起诉书的内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状的行为。因此,公诉人的举证是一个诉讼成败的关键。那么,公诉人该如何举证,如何使该证据得到合理的运用从而胜诉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诉人如何举证

一、巧妙安排举证顺序,扩大举证效果

在庭审中,公诉人若想胜诉,举证顺序的安排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公诉的效果。一般说来,举证顺序应具有逻辑性,所举出的证据应环环相扣,在法庭上如何证明案件的事实直相,先出示什么证据,后出示什么证据,应巧妙安排,以取得最佳的效果。一般的策略是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后,再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等等,以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但是实践中具体案件各有不同,其采用的举证顺序也应有所区别。

1、一人一罪的案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时,可按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先后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各种证据。

2、共同犯罪的案件。公诉人应先对主犯进行举证,再对从犯进行举证。对于共同犯罪中不认罪的,应该运用迂回举证的方法,先对认罪的被告人进行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法庭确认后,再集中出示各种证据,全力攻克不认罪的被告人。

3、对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案件,应先举证直接证据,后出示间接证据。

4、对于有矛盾证据的案件,公诉人应首先向法庭出示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使有利证据形成一个稳固、合法、有效的证明体系,之后再向法庭指出矛盾证据不可信,应予以排除。

5、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在进行举证时,应首先宣读被告人曾经供述过的记录在卷的被告人供述笔录。之后,再宣读直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事实证据以及其犯罪时使用的实物证据。

6、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首先举有罪的证据,然后是罪重、罪轻的证据,最后才是量刑情节等其他方面证据。

二、举证应注重条理性

条理性是指公诉人举证时应根据案情的特点和证据性质将事实和证据进行分门别类,然后有条不紊地向法庭举证。

1、按序分段举证法

按序分段举证法,就是以案件发生、发展中的自然停顿为标准,将整个案件划分若干阶段,并对每个阶段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这些问题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按照顺序分别列举的方法。

2、连环举证法

是指公诉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者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内在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连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或称证据链条),然后采用逻辑推理,组织、出示证据的方法。

3、综合举证法

对一个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某些证据在该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中均有证明力,或者能够证明多人共同犯罪。如果每讯问完一个犯罪事实或者一个被告人后就将该证据使用一次,就会造成重复多次使用,给人生硬、机械之感。如果在讯问完所有犯罪事实或者所有被告人之后,将该证据综合使用一次,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庭审效果。

4、集中举证法

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或几个问题是控辨双方辩论的焦点,对于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公诉人举证可适当从简从略。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将所有能够证明该事实和犯罪的证据集中起来,先主要证据后次要证据,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逐一向法庭举出,并加以适当说明。阐明该证据的来源及可靠性,所证明的内容等。

三、举证应保持节奏性

所谓节奏性,是指公诉人在举证中根据案情结合辩护规律确定举证的重点和非重点,控制好快慢、轻重节奏,确保重点问题的举证。在决定定罪量刑的重点问题上可放慢举证节奏,加大举证力度,突出重点从而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具体地说,在举证中,公诉人首先应注意捕捉牵一发动全局的犯罪情节。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及类似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程度、盗窃案中的盗窃数额等重要问题。其次,公诉人应选择犯罪中实施阶段为重点,因为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它不但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而且也是犯罪意图外化,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第三,共同犯罪案件选择主犯为重点,抓住主犯就能把握案件的主线,比较顺利地定罪量刑。第四,选择易成为辩论焦点的地方为举证重点,归根到底,讲举证保持节奏性就是强调公诉人举证要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清主次,详细得当,重点突出。

综上,公诉人在庭审前需要做好审查工作,搜集到足够的材料,在证据中查找不足,充实材料,增强说服力和可信度。公诉人在庭审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院应加强对公诉人信息搜集整理能力以及辩驳能力的培训,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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