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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拟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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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是公正的而且是会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审理一般最终都是会由法官进行审判,现今国家对于对于法官的要求以及职位也是做了新的规定,以下呼和浩特律师就来做该方面的知识介绍。

一、法官法拟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开幕,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修改说明时介绍,修改法官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将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

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草案还明确,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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