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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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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有争议,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人生损害赔偿期限

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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