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依该规定,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几乎每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都遭遇过一审判决被上诉的情况,二审的几种常规结果是:“(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另外在二审宣判之前,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若经二审法院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立即生效。或者由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后,原审法院判决视为撤销。
但最近笔者听闻这样一个案例:某合伙纠纷案件,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之后,原告却忽然反悔,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撤销原一审判决。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原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
通过查询部分地区法院处理相似情形的案例,笔者发现各地二审法院对二审上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处理各不相同,引用的条文也大不一致,导致在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了截然不同的结局。面对查询的结果,笔者深深感到,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撤回起诉问题,虽非二审中的主流现象,却也到了需要重视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