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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98 次  来源:网络

一、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   (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   (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执行方式),并处    (附加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具体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合法的提出量刑建议,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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