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有什么
《香港国安法》中主要有下列规定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律政司及警务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检控和执法;行政长官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安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三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4、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4项罪行中,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香港国安法》的意义有哪些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主要有下面几方面的意义:
1、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2、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3、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4、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6、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三、《香港国安法》实施时间
《香港国安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并于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时正式生效。
《香港国安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以及附则。
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这一点是明确的,也表明我们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