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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219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保证,是指保证担保,法律上规定的保证人,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担保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区别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里,没有履行和不能履行有很大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到期时,如果担保人是连带保证人,在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找借款人要钱,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

而一般保证人,是指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所以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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