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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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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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