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相关的部门人员行使。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
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
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
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
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
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
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
综合上面所说的,战时而逃避服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只要存在逃避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承担刑事的处罚,一般在认定犯罪时就会从犯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要件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该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