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陆某及妻子因为包工头吴某某干活,吴某某拖欠陆某及妻子工资1040元,经陆某及妻子多次讨要未果,2013年2月6日中午,吴某某打电话给陆某,要求当天晚上到吴某某居住的地方,由吴某某支付工资给陆某及妻子。
晚间时候,陆某及妻子来到吴某某住处,再次要求吴某某支付工资,吴某某非但不给,反而准备开车离开。
陆某见状着急了,上车将吴某某的车钥匙拿着,不让吴某某离开,吴某某便打电话邀约他人了帮忙,准备殴打陆某,陆某便打电话给其子陆某某,要求过来看看。
陆某某便叫了了三个朋友,从网吧一起来到现场。
到了现场,陆某某及另外两名朋友看见吴某某叫来的侄子庄某及其他三个人用木棒朝陆某后背打来,便冲上前去,将庄某打倒在地,陆某某的一个朋友便用刀捅了庄某某,后陆某及妻子、陆某某一起离开了现场。
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吴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庄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3月2日,陆某、陆某某及石某被抓获,鲁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拘留。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3年3月18日,陆某的妻子及女儿咨询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易德祥律师,还称有人和他们说他们可以做到为陆某及其儿子陆某某辩护为无罪,后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确定陆某及陆某某肯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判处,陆某妻子及女儿决定委托本律师为陆某及其儿子陆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了陆某妻子及女儿的委托,决定由本律师为陆某提供辩护服务,由另一名律师为陆某某提供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回见了陆某,了解案情后,便让陆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便向侦查机关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提出对陆某取保候审的申请。
后公安机关对陆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陆某某因是造成庄某受伤的实施者,同时因鲁某在逃,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对陆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鲁某于2013年5月份投案自首。
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陆某某、鲁某、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审查后,对陆某某、鲁某、陆某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定罪量刑。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受害人庄某先殴打陆某,陆某某上前阻止,具有防卫情节,但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陆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庄某承认自己有过错,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减轻处罚。
再者二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情况均属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检察院则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凶器捅伤被害人,情节严重,要求处刑4-6年。
裁判结果后法院经过合议,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陆某某在宣判时当即释放。
后陆某某、鲁某、陆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