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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地调查,它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它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案争议焦,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