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直接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而全面揭示案情,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法庭调查的顺序未作大的修改,但进行了补充完善,将电子数据的出示加入到法庭调查中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出有关证据。然后由被告及诉讼代理人陈述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所持不同的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有关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其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就其所知的案件实事作全面、客观的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的陈述加以引导,还可以就有关事实询问证人。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分别出庭作证。几个证人的证言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当庭对质核实。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发表对证人的意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对出示的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以辨明真伪。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对书证的内容作出说明,物证原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者复制品,案件的视听资料应在法庭上播放,必要时,应由录制人员说明录制情况和经过,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4)宣读鉴定意见。考虑到鉴定主要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一种判断,它只是证据获取途径中的一种,而非绝对的、最终的结论,对鉴定所出具的材料,用鉴定意见”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法中的“鉴定结论”都修改为了“鉴定意见”,在法庭调查中也不例外。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应当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意见,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及其主要根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期审理。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都应当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认为勘验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另外,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并可经法庭许可后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