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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对于案件的管辖,我国在很多这方面作出规定,分为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等。根据不同的管辖规定,确定的管辖法院也是不同。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专属管辖超过级别该如何处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专属管辖超过级别怎么办
对一个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要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管辖级别。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两者都是平级的。而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也要同时考虑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