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对于什么罪会被羁押?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一般对于什么罪会被羁押?
司法实践中只要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都会被羁押。
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中,基本上每个罪都是可以被羁押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第119条)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6个月1个月6个月4个月10天=17个月
办案期限合计:37天(刑拘)7个月(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6.5个月(195天,审查起诉)13个月(390天,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120天,二审)=32个月(992天,含延长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是针对于构成了犯罪的人才会实施的行为,对于在羁押期间也会结合不同的阶段来限制相应的时间,如果出现了超期的羁押的情形那么此行为必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就要把握好时间避免出现其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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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羁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羁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由此可见,羁押期和判刑期可以相互折抵的是仅限于拘役或者是管制等这些判刑结果。实际上,只要是可以相互折抵的情况,在罪犯服刑期间,工作人员肯定也是会自动把前期羁押的时间计算进去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判,都只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羁押期限内,超过羁押期还没判刑就得先行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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