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特殊情况出现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需要执行中止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在继续执行。而如果这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话,我们就需要采取执行终结。那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效力又是如何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民事离婚案件执行中,存在执行中止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就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
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的效力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一经送到便产生效力,法院就会停止执行,但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参与人均不得改变执行财产的事实状态。即申请人不得擅自执行,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等。
执行终结的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应当有执行法官出具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批后,作出终结执行的书面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恢复。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生活来源,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那么此案件只能终结执行。
对于中止执行,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而执行终结是不可以恢复执行的。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