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对于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有着比较好的作用,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在就由若悠网小编为您编写有关于“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中止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两种规定指出无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必须先遵照执行,然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与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中断执行,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执行已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恢复执行,也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止以前所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终止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与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有区别的,对于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和不停止执行也有相关的规定的。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若悠网为你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