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是否能够向债权人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能够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能够单独起诉借款人,也能够单独起诉保证人,还能够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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