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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发布时间:  浏览: 164 次  来源:网络

一、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保证人清偿了票据的债务后,保证人能够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能够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能够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院应依法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

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债务能够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票据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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