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由法院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法院的执行员实施,而执行员执行结束后,会将执行情况进行记录,那么被执行人执行完会存档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执行完会不会存档
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执行人员对案件完成执行工作后,会作出执行记录,而执行记录是会留在法院进行存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哪些人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中止执行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执行笔录的制作时间与记录内容
1.民事执行笔录何时制作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要求在“执行完毕后”制作执行笔录,却又要求执行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众所周知,制作笔录的目的在于对涉法事务中那些需要存留的信息经由文字记录的方式予以保存。若间隔时间较长,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是难以得到保证的,民事执行笔录所能起到的作用乃至其功能的实现也将会大打折扣。反观与之非常类似的庭审笔录,人们会发现,庭审笔录十分强调与庭审的同步性、即时性。况且,若只有这一种规定,那也只是意味着立法对民事执行笔录制作时间规定的不合理,却并不至于引发实践中的不知所从。可是,立法却在没有区分执行笔录种类的前提下,紧接着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即第230条要求的“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里没有采用“执行完毕”的表述而是强调“在执行中”,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场合不可能是“执行完毕”而只能是“执行中”。不将记录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笔录与记录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笔录区别开来,则做如此规定就很难说不是一种矛盾了。
2.民事执行笔录应记录什么
民事执行笔录记录的客体或者对象,也即是民事执行笔录应当记录执行过程中的哪些事项或行为经过,不应完全由制作者自行决定,否则将会出现因为文书制作个体在外部工作环境、自身认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差异而不一致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54条就规定,“查封笔录,应载明左列事项:(一)为查封原因之权利。(二)动产之所在地、种类、数量、品质及其他应记明之事项。(三)债权人及债务人。(四)查封开始之日时及终了之日时。(五)查封之动产保管人。(六)保管方法。”详细列出民事执行笔录应记载之事项,方有利于该笔录制作的统一及其法律功能之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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