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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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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在企业工作的员工都会有一定的企业存款,那么对于单位存款又是该如何申请以及管理,以及如何进行查询,冻结以及扣划,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单位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第一,工商行政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单位存款。其行政法规依据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信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达室销和变权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规定,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行在6个月内暂停其结算业务,各级银行应予支付和配合。这里暂停结算可理解为与冻结有相同之处。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其依据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1条:“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国务院筹稽查特派员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根据《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有权向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状况。这里的向银行了解财务状况应当包括对单位存款账户的核对与调查。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有一特殊情况:《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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