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往往会涉及到判决书的执行,而判决书由案件的被执行人负责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是如何的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父亲
申请人:xxx,女,1954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xxx,男,1986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男,1984年4月5日生于湖北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xxx,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xxx,男,1986年4月15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其实就是强制执行申请书,当被执行人在执行的期限内不执行时,就可以提出申请。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