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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当天取保的案件只能说明符合取保的条件,与是否严重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能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都不会太严重,嫌疑人取保候审之后要尽快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找保证人。
当事人只需要配合好公安的调查传唤等工作即可,具体情况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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